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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人別確認須知

 
  護照人別確認須知

一、
受理對象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本人未能親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暨雲嘉南辦事處(以下簡稱四辦)之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必須親自持憑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人別確認」。已持有舊護照者,則免辦人別確認。
二、應備文件:
(一)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二)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照片規格:半身、正面、脫帽、露耳、不遮蓋,表情自然嘴巴閉合,五官清晰之照片,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少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頭部或頭髮不能碰觸到照片邊框(女姓長髮碰觸照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如果配戴眼鏡,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份(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或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照片勿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另幼兒照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以上規格係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以確保在海外旅行通關便利。)
(三)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 ,並將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須顯示其換補發日期)
(四)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驗畢退還)
(五)未滿14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親自辦理 陪同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                                               (六)未婚且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已結婚者除外)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倘父母離婚,須黏貼有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
(七)在臺設有戶籍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地區居民者,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四辦申請。
三、 護照申請流程:
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申請人始得將護照申請書委由親屬,或與申請人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團體之人員,或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等代為申請。如非上述委任代辦情形者,代理人須出具經公證之申請人委任書,始得代為申請。
四、有效期限:
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者,須於6個月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四辦申請,逾期申請者須重新辦理「人別確認」。
五、急件申請方式:
申請人倘急須出國,建議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四辦申請。
六、其他:
首次申請護照親自辦理人別確認者,請依各直轄市、縣()政府所轄戶政事務所上班時間辦理;或直接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四辦申請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四辦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另每星期三延長受理至晚間8:00( 國定例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