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 | 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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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再婚第二胎生育津貼 |
留言內容 | 跟前夫有一個小孩 但是後來離婚監護權歸男方所有 ,三年後又再婚跟現在的先生有一個小孩 請問生育津貼是按第一胎給付還是第二胎下去算 |
您好:
有關臺端所詢新生兒之生育獎勵金問題,本所敬復如下: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本市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
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第三點第二項
:「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第四點規定
「符合第三點申請規定者,按產婦生產新生兒之個數,依下列標準發給生育獎勵金:第一名
:新臺幣一萬元,第二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三名及第四名:新臺幣三萬元,第五名以
後:每名新臺幣五萬元。」及第五點規定「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 提出生育
獎勵金之申請…」合先敍明。
二、依上開規定,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設籍本市並達6個月以上(且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
申報出生登記)即可申請生育獎勵金,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
新生兒出生日止。
三、若符合上述申請規定,若臺端所詢之新生兒為產婦所生產之第二名新生兒則可領取生育獎勵
金一萬二千元。
四、「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詳請點選參閱。
倘您對本案回覆結果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您洽詢:06-2913702分機17承辦人邱小姐,本所同仁將會詳細為您說明,再次感謝您對本所的關心並不吝建言至表謝忱。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 敬復
PS:
此為系統所發出信件,請勿直接回覆,謝謝您。
為了了解您對於本次的服務滿意度,請您撥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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