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里 |
624鄰 |
47634戶 |
男 |
59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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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
61509 |
人 |
合計 |
12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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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正確戶籍登記,加強虛報遷徙人口之查察,以防範不實戶籍遷徙。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10
依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又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條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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