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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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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閱覽)戶籍謄本及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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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1.

本人

2.

利害關係人(請參閱注意事項)

3.

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
1.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2.

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3.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外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注意事項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業經內政部於110年10月18日以台內戶字第1100242070號令修正發布:
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之當事人,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規費
 

以張計算,每張戶籍謄本15元。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任一戶政事務所

2.

103年11月3日起,開放各戶政事務所代發他所檔存之戶籍登記申請書及附件。

 

應攜帶之相關資料如下

  • 0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 02.申請人印章(或本人簽名)。
  • 03.規費每張新臺幣15元、閱覽每次新臺幣15元。
  • 04.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領,應繳驗利害關係或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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