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報戶口
留言內容:
你好 最近幫小孩報戶口 因為我是離過一次婚又再婚 承辦人員問我跟之前的有沒有生過 請問這是正常程序會問的嗎。 謝謝
站長回覆:
蘇君您好:
有關您詢問報戶口事宜,本所敬復如下:
依內政部108年6月4日台內戶字第1080120430號函略以,為應政府施政及學術研究需要,編製統計資料以瞭解生母生育胎次情形,戶政事務所在受理出生登記時,應輔以口頭詢問,切實查證後於作業畫面登載「胎次」欄位。另,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第3、4點規定略以,新生兒需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父或母需設籍本市連續6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按產婦生產新生兒之個數」發給生育獎勵金,合先敘明。
依上述規定,戶所於受理出生登記時,均須以口頭詢問相關問題。
倘您對本案回復結果尚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06-2913702)洽詢,本所同仁將會詳細為說明。
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 敬復
PS:
此為系統所發出信件,請勿直接回覆,謝謝您。
為了了解您對於本次的服務滿意度,請您撥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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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姐:寄戶口所需資料
留言內容:
你好 因為小孩學區問題需要寄戶口,請問需要什麼資料才可以辦理呢?
站長回覆:
張小姐,您好:
有關臺端詢問小孩遷徙登記攜帶資料1事,本所敬復如下:
一、依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又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二、另,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由父母(法定代理人)或遷出遷入地雙方戶長共同為申請人,父或母
單獨申辦者,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請攜帶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小孩身分證(未申辦免
附)、遷出地及遷入地戶口名簿正本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如委託他人申請者,
應另附受託人身分證、印章。
關於辦理遷徙應備文件,請參閱本所網站申辦須知自我檢核表暨提醒精靈
https://tnscg-agr.tainan.gov.tw/kcontent.php?ms=ZnVfSUQ9MTg5Jm1pX0lEPTI1
倘您對本案回復結果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您來電洽詢:06-2913702本所同仁將會詳細為您說明。
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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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庭:無法親自到現場申請出生證明,有其他申請方式嗎?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留言內容:
若無法親自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證明,可以用郵寄資料的方式申請嗎?可以的話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並且資料哪裡可以下載到空白表單呢?
站長回覆:
李先生,您好:
有關臺端所詢本人無法親自臨櫃申請出生證明1事,本所敬復如下:
一、出生證明之申請人為當事人及直系血親並開放可異地辦理,攜帶文件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規費為每張10元;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合先敘明。
二、倘為郵寄申請,除須檢附申請書(即人民申請表)並應附規費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有關人民申請表,建議至本所網站線上服務之申請書表下載區下載。
三、倘您對本案回復結果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您來電洽詢:06-2913702聯繫,本所同仁將會詳細為說明,再次感謝您對本所的關心並不吝建言至表謝忱。
敬祝順心
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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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永彬:結婚可以指定生效日嗎?
留言內容:
因為預定結婚的日子是禮拜日,可否在 27日禮拜五去戶政登記,然後指定29日禮拜日生效?
站長回覆:
杜先生,您好:
有關臺端詢問指定結婚生效日1事,本所敬復如下:
一、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第四點規定略以,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
戶政事務所辦理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
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先予敘明。
二、如臺端欲於禮拜日結婚生效,得於結婚登記前三個辦公日內(禮拜三、四、五)任選1日
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並指定星期日生效。
關於辦理結婚應備文件,請參閱本所網站申辦須知自我檢核表暨提醒精靈
https://tnscg-agr.tainan.gov.tw/kcontent.php?ms=ZnVfSUQ9MTg5Jm1pX0lEPTI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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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逸:父母欄位
留言內容: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身份證父母欄位,可以因特殊原因申請為空白欄位嗎?
站長回覆:
吳俊逸君,您好:
有關臺端詢問身分證父母欄因特殊原因申請為空白欄位1案,本所敬復如下:
一、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略以:「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如下:……七、父姓名。八、母姓名。」又依同法第9條第1項略以:「……八、父母姓名:以記載生父、生母姓名為原則。」合先敘明。
二、依上開法條規定父姓名及母姓名欄位為應記載事項,無法申請為空白欄位。
三、倘您對本案回復結果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您洽詢:06-2913702#29陳小姐,本所同仁將會詳細說明,再次感謝您對本所的關心並不吝建言至表謝忱。
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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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nscg-agr.tainan.gov.tw/question.php?ms=ZnVfSUQ9MjQ3&mod=1&id=818
涂先生:親屬關係證明
留言內容:
你好 我(長孫)有些東西 要從我爸爸的哥哥(長子已不在人世)繼承家族內的塔位 需要親屬證明
請問需要哪些文件 臨櫃當天可完成嗎?
線上申辦需要哪些東西 如何申辦(請附連結)
感謝
站長回覆:
涂先生,您好:
有關臺端詢問申請家族成員塔位所需親屬證明1事,本所敬復如下:
一、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先予敘明。
二、本案亡者因非申請人之直系血親,爰建請向該管機關(如殯葬所等)申請開立告知單或補正書,據以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再憑上揭證明及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資料。
三、倘您對本案回復結果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您來電洽詢:06-2913702聯繫,本所同仁將會詳細為說明,再次感謝您對本所的關心並不吝建言至表謝忱。
https://www.ris.gov.tw/documents/data/2/3/4/3508b6de-3168-44b6-8834-98c3ccc272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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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小姐:分戶
留言內容:
請問我跟未成年小孩在父母同一戶籍 是否可以跟小孩再另立一戶獨立戶 就是我跟小孩自己一戶
站長回覆:
洪小姐,您好:
關於您與小孩自已另立獨立戶一事,本所敬復如下:
辦理分戶登記,請備妥以下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一、分戶者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夫妻、未成年子女不得於
同一地址分為兩戶)
二、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分戶,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父或母於國外者應
作成授權書並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三、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
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四、單獨立戶之房屋證明文件,如房屋所有權狀等
備註: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單獨立戶提證文件彙整表」
https://www.ris.gov.tw/documents/data/2/3/4/3508b6de-3168-44b6-8834-98c3ccc272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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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yla leung:港澳人士初設戶籍
留言內容:
請問
港澳人士已領定居證,準備在台辦理初設戶籍和換領身分證,但在台沒有自購房屋,租屋處地址也不便用於辦理設戶籍,那沒有能用的戶籍地址的情況下,可以如何辦理初設戶籍?
謝謝回覆
站長回覆:
Cayla leung,您好:
有關您詢問港澳人士已領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1事,本所敬復如下:
依據內政部移民署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規定,申請人除須檢附相關居留資格證件外,亦須提供載有正確設籍地址之證明文件,先予敘明。
來文所述,租屋處不便辦理初設戶籍一事,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3號判決:「戶籍遷徙登記處分係屬確認性行政處分,悉以遷徙之事實為依據。」依相關規定,仍請向現住地辦理初設戶籍;提醒您,申請期限為自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定居證翌日起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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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身分證母欄
留言內容:
我是(女)身分證目前為(生母姓名)
父親未與生母結婚
我也未曾見過生母 /我想請問身分證母親欄可以刪除嗎
未來結婚男方家戶口名簿上會出現嗎
由於男方家長不知情此事 (因父親還有另娶老婆)
所以階認為他是我母親 但身分證後方名字是生母
父親配偶無意改生她姓名 (我已滿20)
有什麼建議能更改的嗎
站長回覆:
Jia,您好:
有關臺端詢問刪除身分證母姓名欄位1案,本所敬復如下:
一、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略以:「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如下:……八、母姓名。」又依同法第9條第1項略
以:「……八、父母姓名:以記載生父、生母姓名為原則。」先予敘明。
二、依上開法條規定母姓名欄位為應記載事項且以生母為原則,除臺端特殊情事(如被收養),故身分證母姓名欄位無法刪除。
三、倘您對本案回復結果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您洽詢:06-2913702#29陳小姐,本所同仁將會詳細為說明,再次感謝您對本所的關心並不吝建言至表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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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再婚第二胎生育津貼
留言內容:
跟前夫有一個小孩 但是後來離婚監護權歸男方所有 ,三年後又再婚跟現在的先生有一個小孩
請問生育津貼是按第一胎給付還是第二胎下去算
站長回覆:
您好:
有關臺端所詢新生兒之生育獎勵金問題,本所敬復如下: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本市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
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第三點第二項
:「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第四點規定
「符合第三點申請規定者,按產婦生產新生兒之個數,依下列標準發給生育獎勵金:第一名
:新臺幣一萬元,第二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三名及第四名:新臺幣三萬元,第五名以
後:每名新臺幣五萬元。」及第五點規定「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 提出生育
獎勵金之申請…」合先敍明。
二、依上開規定,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設籍本市並達6個月以上(且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
申報出生登記)即可申請生育獎勵金,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
新生兒出生日止。
三、若符合上述申請規定,若臺端所詢之新生兒為產婦所生產之第二名新生兒則可領取生育獎勵
金一萬二千元。
四、
「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詳請點選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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