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 | 張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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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旅外國人 |
留言內容 | 請問若我久居國外,五年後回國,戶籍被遷出,入境時能遷回原地址嗎?需要什麼證件辦理?在台南戶政事務所辦理就可以嗎? |
張小姐,您好:
有關您詢問出境被遷出戶籍者能否於入境時遷回原址及於何處戶政事務所辦理,本所敬復如下:
依據戶籍法第17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3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辦理遷入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另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合先敘明。
來文所述,因久居國外戶籍被遷出,5年後回國,入境時欲遷回原址,請攜帶蓋有入境章戳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如欲另立新戶,應另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當事人如為未成年人,應由戶長或父母雙方共同為之,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辦理;如由父母之一方申請者,另一方應出具委託書或同意書。身分證上之相片如已超過2年,請另攜帶最近2年內拍攝之相片1張或上傳相片影像電子檔(http://www.ris.gov.tw/app/portal/765)。
倘您對本案回復結果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您來電洽詢:06-2913702,本所同仁將會詳細為您說明。
關於辦理遷徙應備文件,請參閱內政部戶司全球資訊網-設籍及遷徙登記-遷入登記http://www.ris.gov.tw/app/portal/372,再次感謝您對本所的關心並不吝建言至表謝忱。
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 敬復
PS:
此為系統所發出信件,請勿直接回覆,謝謝您。
為了了解您對於本次的服務滿意度,請您撥冗
填答滿意度回饋單,謝謝您的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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