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 | 陳俊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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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被除籍 |
留言內容 | 因疫情兩年未回國被除籍,近日計畫回國,想在異地申請入籍,能直接在當地直接入籍嗎? |
陳先生,您好:
有關您詢問因疫情兩年未回國被除籍,回國後是否得以在異地申請入籍,本所敬復如下:
依據戶籍法第17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3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辦理遷入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另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合先敘明。
來文所述,因疫情兩年未回國被除籍,近日計畫回國恢復戶籍,請攜帶蓋有入境章戳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欲設籍之遷入地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如欲另立新戶,應另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當事人如為未成年人,應由戶長或父母雙方共同為之,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辦理;如由父母之一方申請者,另一方應出具委託書或同意書。身分證上之相片如已超過2年,請另攜帶最近2年內拍攝之相片1張或上傳相片影像電子檔(http://www.ris.gov.tw/app/portal/765)。
倘您對本案回復結果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您來電洽詢:06-2913702,本所同仁將會詳細為您說明。
關於辦理遷徙應備文件,請參閱內政部戶司全球資訊網-設籍及遷徙登記-遷入登記http://www.ris.gov.tw/app/portal/372,再次感謝您對本所的關心並不吝建言至表謝忱。
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 敬復
PS:
此為系統所發出信件,請勿直接回覆,謝謝您。
為了了解您對於本次的服務滿意度,請您撥冗
填答滿意度回饋單,謝謝您的寶貴意見!
滿意度回饋單:https://tnscg-agr.tainan.gov.tw/question.php?ms=ZnVfSUQ9MjQ3&mod=1&id=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