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第6條規定:「新住民申請入學大學,除依招生規定辦理外,應於報名時同時檢附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其許可函副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符合本辦法第2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第1項)前項證明文件遺失或無法出示者,得由本人授權招生單位查證,⋯⋯。(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