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
申請及作業須知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4年11月16日檔資字第10400085292號令訂定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廣使用電子檔案,維護電子檔案之完整性與可及性,並確保媒體銷毀之有效性,特提供相關電子檔案技術服務。
二、申請資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及個人。
三、申請程序:
(一) 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 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委任書填具不全,或委託物件與申請書所載數量不符,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起七日內補正。
四、收件處理:
(一) 收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行政機關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二) 審查時間:本局收件後,原則於五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經通知補正者亦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將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五、服務內容:
(一) 電子檔案轉置(製),惟不提供影像剪輯或修片。
(二) 電子檔案儲存媒體之銷毀。
六、處理期程:
(一) 一般件原則自本局審查合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並依申請先後順序處理,其完成日期視技術服務類型及數量定之。
(二) 速件原則自本局審查合格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
七、進度查詢:如須瞭解處理進度,可至本局電子檔案保存實驗室(以下簡稱本局實驗室)網站
(網址http://pearl.archives.gov.tw/)輸入申請編號及電子郵件查詢處理進度,亦可來電(02)2513-6069洽詢。
八、繳納費用:
(一) 本局完成技術服務後,通知申請人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規定繳納之,再由本局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二) 繳費方式:包含現金、現金袋、郵政匯票、郵局臨櫃劃撥、國庫匯款等,詳細資訊請參閱本局實驗室網站。
九、寄(取)件作業:
(一) 本局收到費用後,對於申請郵寄服務者,將寄出委託物件、轉置(製)品或監控錄影,並通知申請人出貨時間及單號。
(二) 如為親取者,請於本局通知日起十日內至本局服務中心櫃檯,憑申請編號及證件取件;如委託代領者,請受委託人檢具證件以供核對。
十、確認作業:申請檔案轉置(製)者,請於取件日起十四日內完成確認。
十一、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補充或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