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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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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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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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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受監護宣告之人應如何辦理監護登記?
Ans:
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於生效後30日內,攜帶下列文件辦理:
 1.法院監護宣告文件
 2.監護人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受監護人戶口名簿  3.監護人印章(或簽名) 註: 1.監護登記沒有一定要在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任一地的戶政事務所都可以受理。 2.如果要委託別人代為申辦,需要附委託書;代辦人自己的身分證也要帶。 ※上列應攜帶證件為一般情形,如有特殊情況,請先電詢戶政事務所。

 

Q2:我們夫妻離婚後,想辦理小孩的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請問要帶哪些證件?
Ans:

1、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文件(如離婚協議書已有約定者,提憑離婚協議書即可)。
2、未成年子女戶口名簿。
3、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者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
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Q3: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約定歸父親,如欲變更歸母親應如何辦理?
Ans:

請攜帶下列證件辦理:
1.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變更協議書。
2.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申請人)之身分證、未成年子女戶口名簿。
3.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申請人)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

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沒有一定要在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任何一地的戶政事務所都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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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中華民國112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