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您可攜帶戶長之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及您的身分證件至全省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換發戶口名簿。
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若您辦理遷徙登記,依據「核發新式戶口名簿注意事項」規定,戶籍資料變動,應同時換領戶口名簿,不得人工註記,無法以戶籍謄本代替。惟為便民,本所可先受理您的遷入申請,再以行政協助方式,由遷出地戶政事務所通知戶長換發戶口名簿。
可由同一戶內之家長或實際管理家務之人申請變更戶長,於變更後再由戶長依據戶籍法第63條第2項規定申請補發戶口名簿。
新式戶口名簿分為以下四種版本: 1.現住人口省略記事 2.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3.現住人口含同一戶長非現住人口省略記事 4.現住人口含同一戶長非現住人口有詳細記事。
Q5:請問新式戶口名簿有效定義及如何查驗?
有關新式戶口名簿有效定義及查驗辦法,請詳閱新式戶口名簿查驗問題及說明,或至內政部戶政司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