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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說明

臺南育獎勵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47日府民戶字第1000242783發布並自1001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0929府民戶1000750579A令修正布自10010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77日府民戶字第1060299110A號令修正發10673生效

中華民國1071120府民戶1070920317A令修正布自1081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1219府民戶1081171782A令修正布自10911日生效

華民國110927府民戶1100752816A令修正布自1111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119府民戶1120058686A令修正布自11211日生效

 

 

為獎勵市市民生,特定本要點

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政局。

本市新兒於中華年一月一後出生,並符合列規定

者,其或母一方得申請育獎勵金

(一)生兒於本市戶政務所(以下簡稱政所)完成出生初設籍登記。

(二)生兒之父或母一設籍本市連續六月以上,且申請仍設

市。

前項第款設籍期間之計,以父或母戶籍後遷入本市起算新生出 生日止。

新生兒父母均死亡、行不明或受監護宣時,得由新生兒實際養人提出其父母死亡不受第一項所定申請時設籍市之限制。

符合第點申定者產婦生產新生兒個數,依下列標發給育獎勵金:

(一第一名名:新臺幣萬元。

(二第三名名:新臺幣萬元。

(三第五名每名新臺幣萬元。

生兒數之算,以國內完成出生設登記為準

申請人於新生兒出生後十日內,持國民分證及印章,向辦新兒 出生或設戶籍登記之戶所提出生育獎勵之申請,逾期視放棄具正當由經戶政所核准,不在此限。

申請得委託他人理,受託人應攜身分證、印章及託書辦理
戶政所理新生兒出生或設戶籍登記時,現有符合三點請資格者,應動告知,並協助辦理申領

申請人查不符本要點之定,或以詐術或他不正當方法領生育勵 金者,立即返還生育獎金。

本要點需經費,主管關編列預算支應並將款項撥付各政所戶政所理發

中華民一百十一年十二三十一日以前出之新依本要修正規定辦
生育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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