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鄉親您好:
依戶籍法規定,我國國民出境滿二年未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應為戶籍遷出(國外)登記,戶籍遷出後,尚不影響您的國籍,但對以戶籍與否作為認定標準之事項,可能會對您造成的影響您可參考如下表:
可能受 影響事項 | 內 容 | 負責 業務 單位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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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 健保 |
出境遷出登記後如未主動申請退保,健保局將於比對戶籍資料後主動逕為退保,如欲加保,應先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後,先辦理恢復戶籍再向健保單位洽辦。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
國民年金 | 出境遷出登記後次月開始停止繳納國民年金,但一申請恢復戶籍後當月即開始繳納。 | 勞工保險局 | |
地價稅 | 房屋所有權人如該地址已無人設籍,地價自用住宅稅率優惠將取消,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需於該地恢復戶籍登記後重行申請。 |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 |
選舉權 | 戶籍出境遷出後如欲參加選舉,一般公職選舉應恢復戶籍登記後,於選舉區內設籍滿4個月以上;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選舉區內設籍滿6個月以上。 |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 |
所得稅 | 戶籍出境遷出之當事人如尚未恢復戶籍者,應適用非居住者規定辦理。 | 國稅局 | |
其他 | 其他與戶籍登記與否作為認定標準之事項。(如社會補助、服兵役、退休俸等) | 各區公所 |
※以上資料提供參考,如有疑問請洽各負責業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