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認定及民族別登記‧‧‧申辦需知自我檢核表暨提醒精靈
§原住民身分認定及民族別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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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資格 |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雙方(如僅父母一方申請,應附他方之同意書)。 3.受委託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1項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及第9條第1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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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附繳書件均須正本及注意事項 |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2、已領證者如改姓或更改姓名,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已領證者,另須備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換證注意事項請依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辦理)。 3、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回復及民族別註記,申請人應備妥足資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書、約定書等辦理。 4、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6、原住民身分登記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
處理期限 |
15分鐘內 ( 不含依案情需要請示或查證之時間 )。 |
備 註 |
102年9月30日起因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致原住民身分之得喪變更,得於該申辦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