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申請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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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資格 |
一、本人(年滿20 歲且未受監護宣告)。 二、法定代理人(父或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附另一方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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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
一、原住民身分法。 二、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 |
應附繳書件均須正本及注意事項 |
一、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漢人)姓名及更正姓名申請書。 二、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三、最近2 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 張。
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須具有原住民身分。 二、未成年子女回復傳統姓名,應由父母攜帶雙方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共同辦理,如由父或母一方單獨辦理者,應攜帶雙方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另一方子女回復傳統姓名同意書辦理。 三、基於子女應從父或母姓,其子女若因而改從未回復傳統姓名之父或母姓時,應依民法第1059 條規定申請改姓,請檢附父母雙方簽具之變更子女從姓約定書辦理。 四、配偶及子女隨同變更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 五、回復之傳統姓名如有錯誤者,得申請更正,以一次為 六、已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以一 七、無姓名條例第15條所列不得改名情事。 |
處理期限 |
隨到隨辦或預約申請(填具預約申請書)。 |
備 註 |
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