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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里 |
624鄰 |
48027戶 |
男 |
59565 |
人 |
女 |
61694 |
人 |
合計 |
121259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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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40061549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7007809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8005414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0007294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0012631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台內戶字第104041147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4042727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台內戶字第109024554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台內戶字第1100131899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
本標準依戶籍法第六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 |
第 二 條 |
戶政事務所受理閱覽戶籍資料,核發中文、英文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資 料影本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閱覽戶籍資料:每次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二、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三、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 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四、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
第 三 條 |
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初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換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三、補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戶政事務所提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光碟,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免收規費。 但因申請各項戶籍登記須同時換領,或跨直轄市、縣(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 應繳納規費。 |
第 四 條 |
戶政事務所核發戶口名簿,其初領、補領、換領之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三十元。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戶口名簿者,免收規費。 |
第 五 條 |
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其收費數額如下: 一、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二、提供電子資料檔之收費依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以下 簡稱MB)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五十MB者,收費新臺 幣一千元;五十MB至不足一百MB者,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一百MB 至不足五百MB者,收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五百MB以上,收費新臺幣三 千五百元。 |
第 六 條 |
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英文結婚 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戶政事務所核發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每 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
第 七 條 |
戶政事務所核發親等關聯資料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三十元。同一次申請二份 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
第 八 條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中華民 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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