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謄本申辦須知
一、申請單位:
民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英文籍謄本。
二、申請人:
(一)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
(二)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三)受委託人。
三、附繳之證明文件:
(一)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
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護照基本資料頁及相關
證件須留存影本)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
及規費;委託申請者,應併提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
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
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
證。
(二)前目所定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1 我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 外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3 國內外醫院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證明。
4 公、私立學校製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書。
5 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明書。
(三)申請人無法提具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
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資料。
(四)第一目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
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四、注意事項:
(一)個人記事英譯以身分記事(出生、死亡、結婚、離婚)為原則,其他記事
亦得申請節錄。改名記事欲譯出者,需提供改名前之姓名譯音。
(二)規費為:第一份之每張為新台幣100元;第二份起,每張為新台幣15元。
(三)核發期限:於六個工作天內核發。
五、英文謄本申請書表及參考資料表:
(一)譯音申請表
(二)譯音申請表範例下載
(二)常用稱謂表
(三)役別英譯對照表
(四)常用戶政詞彙中英文對照表
護照外文拼音參考(連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
英譯謄本系統(連結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