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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檔案技術服務申請及作業須知

檔案應用服務與推廣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
申請及作業須知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4年11月16日檔資字第10400085292號令訂定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廣使用電子檔案,維護電子檔案之完整性與可及性,並確保媒體銷毀之有效性,特提供相關電子檔案技術服務。

二、申請資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及個人。

三、申請程序:
(一)   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1.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者,應載明其名稱、立案證號、所在地。申請人為個人時,應載明姓名、身分證字號、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2. 代理人應親自簽名,如係意定代理,應檢具委任書(附件二);如係法定代理,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 申請書併同委託物件得以親自持送或郵寄送至本局電子文書檔案服務中心1樓櫃檯(以下簡稱本局服務中心櫃檯,地址:10486臺北市伊通街5910)

(二)   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委任書填具不全,或委託物件與申請書所載數量不符,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起七日內補正。

四、收件處理:

(一)   收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行政機關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二)   審查時間:本局收件後,原則於五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經通知補正者亦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將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1. 未依第三點第二款規定期限補正者。
  2. 委託物件經初步檢查發現有嚴重毀損致無法轉置()
  3. 其他不宜受理之情事。

五、服務內容:

(一)   電子檔案轉置()惟不提供影像剪輯或修片。

(二)   電子檔案儲存媒體之銷毀。

六、處理期程:

(一)   一般件原則自本局審查合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並依申請先後順序處理,其完成日期視技術服務類型及數量定之。

(二)   速件原則自本局審查合格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

七、進度查詢:如須瞭解處理進度,可至本局電子檔案保存實驗室(以下簡稱本局實驗室)網站
輸入申請編號及電子郵件查詢處理進度,亦可來電(02)2513-6069洽詢。

八、繳納費用:

(一)   本局完成技術服務後,通知申請人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規定繳納之,再由本局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二)   繳費方式:包含現金、現金袋、郵政匯票、郵局臨櫃劃撥、國庫匯款等,詳細資訊請參閱本局實驗室網站。

九、()件作業:

(一)   本局收到費用後,對於申請郵寄服務者,將寄出委託物件、轉置()品或監控錄影,並通知申請人出貨時間及單號。

(二)   如為親取者,請於本局通知日起十日內至本局服務中心櫃檯,憑申請編號及證件取件;如委託代領者,請受委託人檢具證件以供核對。

十、確認作業:申請檔案轉置()者,請於取件日起十四日內完成確認。

十一、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補充或修正之。

 

附件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申請書

附件二電子檔案技術服務申請委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