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里 |
624鄰 |
47634戶 |
男 |
59520 |
人 |
女 |
61509 |
人 |
合計 |
121029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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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 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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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
- 終止收養書約、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調解筆錄或法院和解筆錄。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及收養人、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已領證者,另附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 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14條規定 (相片規格詳見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
-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提憑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
- 終止收養,應以書面為之。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 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可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經法院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登記,無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逕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 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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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 養子女為未成年者,終止收養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 養子女未滿7歲者,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之。養子女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如無法定代理人,宜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俟法院指定監護人後再受理終止收養登記。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 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
- 終止收養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所應逕為登記。
-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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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核項目 |
請民眾自行預先檢查所需要攜帶之相關資料,以免勞頓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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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您,資料準備齊全!
還有 7 項未帶喔!!
【提醒精靈】
為方便並提醒民眾於辦理日期準備應帶項目,請於此填寫您要辦理之日期,我們將於當日早上七時提醒您應帶項目。
截至目前已有 807 人申請提醒,提醒精靈已提醒 76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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