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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資訊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
94624日台內戶字第0940061549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7513日台內戶字第097007809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330日台內戶字第098005414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429日台內戶字第100007294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629日台內戶字第100012631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4331日台內戶字第104041147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4727日台內戶字第104042727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91217日台內戶字第109024554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097日台內戶字第110013189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2912日台內戶字第1120243879號令修正

第一條   標準依戶籍第六十九條及規法第十條規定訂之。

第二條 戶政事務所理閱覽戶籍資料核發中文、英文籍謄本及戶籍檔原始資料影本規收費數額如下:

    一、閱戶籍資料:每次費新臺幣十五元。

    二、戶謄本:每張收費臺幣十五元。

    三文戶籍謄本:每收費新臺幣一百

    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自第二份起每收費新臺幣十五

    四、戶檔案原始資料影:每張收費新臺十元。

    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重新配賦或更正而須請領戶謄本者,免收規

第三條 戶政事務所核國民身分證規費費數額如下:

    一、初:每張收費新臺五十

    二、換:每張收費新臺五十

    三、補:每張收費新臺二百

    戶政事務所提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收費數額每份新臺一百

    換領國身分證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免規費:

    一因國民分證統一編號重或錯誤,經重新更正。

    二府機關辦理行政域調整、門牌整或縣市)改制 作業請各項戶同時換領
      跨轄 市、縣市)換領國民身證者,應繳納規

第四戶政事務所發戶口名簿,其領、補領、換領收費數額 每份新幣三十元

    換領戶名簿有下列各款形之一者,免收費:

    一因國民分證統一編號重或錯誤,經重新更正。

    二府機關辦理行政域調整、門牌整或縣(市)改作業請各項戶同時換領
      直市、縣市)換領戶口名簿者,應繳納規費。

第五條 戶政機關提供口統計資料,其費數額如下:

    一、戶機關提供戶口統資料,每臺幣十元

    二提供電資料檔之收費依料量核計,以百(Mega Byte,以下簡稱 MB)為計價單位,申請之
      統計項 目資料不足五十
MB 者,收新臺一千元五十MB 至不足MB收費新幣一千五
      元;
MB至 不足MB者,費新臺二千五百元;MB以上 者,收新臺幣三千五百

    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教學研究、教育宣導或學生撰寫論文者,得半收費;政府機及民意機關為
    業
需要申請 者,免規費。

條 政事務核發結證明書離婚證書或終結婚,每收費一百;英證明、離
    明書或終 止結婚明書,每張收費臺幣一百元。

    戶政事務所核發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明書,每張收費臺幣十五元。

條 政事務核發親關聯資之收費額每張臺幣元。同一次申請份以上者,自第份起每張收費新幣十五元。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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