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便民服務

各機關(構)印鑑證明替代措施一覽表

位鄉親您好:
有關印鑑證明之需用已有多項替代措施,請鄉親多加利用,不必再往返奔波機關之間,可參考如下表:

各機關(構)印鑑證明替代措施一覽表

業務項目
替代措施主管機關(構)
公證、提存
一、當事人攜帶國民身分證親自辦理;或
二、提出經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
  授權書。 
司法院
土地登記、征收補償費領取、土地重劃、區段徵收等

一、當事人檢具國民身分證親自辦理;或
二、委託具有簽證資格之地政士經其簽證代理申
  辦;或
三、契約書、委託書、協議書、同意書等原因證
  明文件,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後
  委託他人代辦;或
四、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設置土地登記印鑑卡,
  使用該印鑑委託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業務。

五、新增「線上聲明」
   
https://dc.land.moi.gov.tw)措施,申
  辦土地登記。

內政部(地政司)
自然人申辦動產擔保交易 自然人申辦動產擔保交易、變更、延長或註銷登記,以動產擔保交易契約用印替代,若原契約印章遺失,應登報聲明作廢,並書立切結書及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不動產抵押設定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一、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或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之
  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自然人者,得以
  借保戶在授信約定書上親自簽章或在該金融機
  構留存印鑑;或  

二、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抵押權設
  定(或內容變更)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文
  書,其義務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存戶死亡繼承人辦理存款繼承 一、由全部繼承人親自辦理;或  
二、提出繼承人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委託書
  委託他人代辦。
保管箱承租人死亡繼承人申辦繼承 一、由全體繼承人會同開箱;或  
二、提出繼承人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委託書
  ,委任他人代表到場開箱或更換承租人名義。
「在臺灣地區建造國人經營之非本國籍一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應辦理及應遵守事項」公告,漁船汰建資格讓渡  一、漁船汰建資格讓渡書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或  
二、兩造當事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洽辦。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漁船汰舊換新之汰建資格轉讓  一、漁船汰舊換新之汰建資格轉讓之讓渡書經法院
  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
二、兩造當事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洽辦。
船舶登記、抵押權設定、擔保交易 一、第一次須本人親自申請,並在承辦機關(單位
  )設定印鑑;或
二、登記權利人第二次以後無法親自辦理,可委託
  代理人填具簽名蓋章之委託書及檢附委託人之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證。
 交通部

 

 
 

返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