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 | 林小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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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生育獎勵金 |
留言內容 | 想請問媽媽再婚生的小孩出生登記是跟爸爸的戶籍登記台南,這樣生育獎勵金是算第幾胎(媽媽再婚前已有3個小孩,爸爸是第一個) |
林小姐,您好:
有關臺端所詢生育獎勵金問題,本所敬復如下: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項規定:「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
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第四點規定「符合第三點申請
規定者,產婦生產之第一名及第二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貳萬元;第三名及
第四名新生兒發給新臺幣三萬元;第五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五萬元。」
及第五點規定「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 提出生育獎勵金之申請…」合先
敍明。
二、依上開規定,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設籍本市並達6個月以上且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
內申報出生)即可申請生育獎勵金,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
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三、只要符合申請規定,若臺端所詢之新生兒為產婦所生產之第四名新生兒則符合領取生育
獎勵金三萬元。
四、「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詳請點選參閱。
倘您對本案回覆結果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您洽詢:06-2913702分機17承辦人邱小姐,本所同仁將會詳細為您說明,再次感謝您對本所的關心並不吝建言至表謝忱。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 敬復
PS:
此為系統所發出信件,請勿直接回覆,謝謝您。
為了了解您對於本次的服務滿意度,請您撥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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