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記,自106年7月3日起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台內戶字第1061202276號
主旨:新增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
並自106年7月3日起實施。
依據:戶籍法第26條第1款。
公告事項:
一、出生登記,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本公告令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