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印鑑及門牌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業經市府於109年1月30日以法規字第1090121150A號令修正發布,並於2月1日生效。
第 四 條 申請門牌編釘或門牌證明書,其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門牌編釘:每面新臺幣五十元。 二、門牌證明書: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門牌編釘,指門牌之初編、增編、改編、 補發及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