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站導覽
  • 分類檢索
  • English
  • 主任信箱
  • 網站導覽
  • 分類檢索
  • English
  • 主任信箱

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

  • 回首頁
  • 自我介紹
    • 網站導覽
    • 本所簡介
    • 首長簡介
    • 組織編制
    • 各業務承辦電話
    • 機關活動及宣導
    • 志工園地
  • 戶政資訊
    • 各項服務處理時限
    • 各項戶籍登記流程
    • 申辦須知(內政部)
    • 常見問答FAQ
    •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 預算決算及會計月報
    • 網站相關宣告
  • 便民服務
    • 主動公開資訊
    • 個人資料保護區
    • 便民服務措施
    • 提升服務品質執行計畫
    • 僑胞返國設(復)籍貼心叮嚀手冊
    • 各機關(構)印鑑證明替代措施一覽表
    • 改名、改統號後需更換之證件一覽表
    • 死亡登記後續辦理事項一覽表
    • 指定送達地址
    • 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
    • 常用機關服務電話
    • 一站式服務專區(內政部)
  • 人口統計
    • 南區人口統計資料
    • 臺南市人口統計資料
    • 全國人口統計資料
  • 法令分享
    • 臺南市戶政法令彙編
    • 戶政相關法令
    • 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 本所法令庫房檢索系統

首頁 > 為正確戶籍登記,請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戶政宣導
首頁 > 戶政宣導 > 為正確戶籍登記,請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為正確戶籍登記,請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RSS

依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又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為正確戶籍資料,請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人籍合一

返回上頁

聯絡資訊

  • 702030 臺南市南區明興路2號(臺南市南區區公所大樓)(交通位置圖)
  • tnscg@mail.tainan.gov.tw (民眾意見箱)
  • (06) 291-3702 (課室分機)
  • (06) 291-3705‧261-2324(傳真)

本站QR碼

站內查詢

© 最後更新:中華民國112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