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函釋,統號末碼是4或統號3至8碼有3個4以上者,得申請變更統號,如您的統號有此一情形可依這規定變更統號。
現行全國戶政已電腦化,統號重複的機會微乎其微,您可以向戶所申請戶籍謄本當做證明,如銀行不願採認,您可要求銀行來文本所,本所將會查明後,以公文函復銀行以為證明。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有末碼為4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有3個「4」以上者,得申請變更重配新號,如有限制出國處分或有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情事,即經通緝或羈押、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者、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含過失犯罪﹞者,不得申請重配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