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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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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FAQ
首頁 > 常見問答FAQ > 結婚

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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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辦理結婚登記,需要帶什麼證件?
Ans: 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親自攜帶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結婚書約(含2名證人簽章)、及最近2年內彩色相片1張(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到任一戶政所辦理登記,才算生效,但於97年5月22日前結婚或結婚已生效者, 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Q2:國人和外國男子在國外結婚,要準備那些證件辦理結婚登記?
Ans: 1. 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
  2. 外國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符合姓名條例規定用字之中文姓名)。
  3.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 。

 

Q3:已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如何辦理結婚登記,需要帶什麼證件?
Ans: 1. 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結婚公證書。
  2. 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登記,應提憑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之章戳,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
  3. 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4.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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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中華民國112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