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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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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答FAQ > 離婚
離婚
Q1:辦理離婚登記應備何證件?
Ans:
1.
申請人:協議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親自申請(法院判決離婚得單方申請)。
2.
應備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正本。
3.
雙方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換證(2年內相片1張、工本費新台幣50元)。
4.
證件在國外作成(或授權書)須經駐外使領館處驗證並翻譯成中文或法院認證或經民間公證人作成之認證。大陸地區作成之離婚書約須經海基會驗證,大陸地區判決離婚之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須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
Q2:目前與先生(台灣人)已於澳洲協議離婚,但由於工作及經濟因素無法回台辦理離婚登記,可否由單方回台辦理或委託台灣友人代辦?
Ans:
1.
旅外國人於國外離婚者,離婚協議書如為外文時,須另譯中譯本,其離婚協議書及中譯本須經我駐外館處辦理驗證。
2.
若單方回台申辦時,另一方當事人委託代辦,另須備妥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委託書或授權書(授權內容:離婚登記、換發身分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若雙方當事人皆不能親自回台申辦委託代辦時,請雙方當事人另備妥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委託書或授權書。
3.
所需具備之證件:
a. 男女雙方身分證(正本)
b. 男女雙方印章
c. 男女雙方戶口名簿(正本)
d. 經台灣駐澳洲辦事處驗證之離婚協議書正本
e.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委託書(授權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f. 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及50元辦理換證
Q3:已跟法院訴請離婚,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Ans:
憑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本人身分證、印章、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及50元,親自向戶政所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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