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更改姓名,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為之,您欲以特殊原因為小孩改名,請您和先生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小孩的戶口名簿申辦;若先生不克共同前來辦理,請另附先生之同意書(未成年前以1次為限)。
按現行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者,得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請您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1張,經本所查證核准後辦理姓名變更登記,並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依姓名條例第15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
按現行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得申請改名。請您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1張,經本所查證屬實核准後辦理姓名變更登記,並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