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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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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FAQ
首頁 > 常見問答FAQ > 姓名變更

姓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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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小孩今年10歲,我想以「特殊原因」為他申請改名,應如何辦理?我先生也要跟我一起去辦理嗎?
Ans:

未成年人更改姓名,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為之,您欲以特殊原因為小孩改名,請您和先生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小孩的戶口名簿申辦;若先生不克共同前來辦理,請另附先生之同意書(未成年前以1次為限)。

 

Q2:我今年21歲,我的名字因有諧音常被人取綽號,想要改名,應如何辦理?
Ans:

按現行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者,得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請您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1張,經本所查證核准後辦理姓名變更登記,並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依姓名條例第15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
此限。
前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

 

Q3:我是南區居民,今年30歲,我的名字很大眾化,我知道臺南市有很多和我同名同姓的人,我想以「與人同姓名」的原因申請改名,應如何辦理?
Ans:

按現行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得申請改名。請您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1張,經本所查證屬實核准後辦理姓名變更登記,並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依姓名條例第15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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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中華民國112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