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登記於養父母或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均可辦理,並未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戶籍需在一起。
依民法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