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規定,終止收養,如養子女已成年,得由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合意終止,可填具終止收養書約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如未成年,則需向法院聲請認可後,再持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向任一戶所辦理。
依民法1080-1條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惟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依民法第1081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