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母有婚姻關係,故您需由生母或法律上父親先提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待判決確定且至戶政機關更正子女父姓名後,才可辦理認領登記。
1.
子女出生日往前推算181至302天,若母親之婚姻關係仍存在,應推定為其與前夫之婚生子女,戶籍登記父親為前夫,須俟獲得法院否認之訴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後,始可更正為非婚生子女,再由生父申請認領登記。
2.
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