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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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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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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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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與別人婚外情生了一個小孩,但對方也有婚姻,我該怎麼認領這個子孩呢?
Ans:

因生母有婚姻關係,故您需由生母或法律上父親先提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待判決確定且至戶政機關更正子女父姓名後,才可辦理認領登記。

 

Q2:在離婚前與他人同居所生之子,應如何辦理出生登記?生父可否主張認領?
Ans:

1. 

子女出生日往前推算181至302天,若母親之婚姻關係仍存在,應推定為其與前夫之婚生子女,戶籍登記父親為前夫,須俟獲得法院否認之訴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後,始可更正為非婚生子女,再由生父申請認領登記。

 

2. 

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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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中華民國112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