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印鑑登記須由本人親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但若已登記印鑑在案,即可出具委任書委託他人代辦印鑑證明。故若您為第1次辦理印鑑證明,須您本人親自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登記後,再核發印鑑證明。
您可於國外填具授權書,授權書上註明辦理印鑑登記、印鑑證明份數及得申請於印鑑證明上載明申請目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委任他人辦理。受委任人攜帶身分證、國外授權書及您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印鑑章。
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您只要戶籍遷離原轄區戶政所,印鑑證明即失效,應重新至您的現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重新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