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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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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FAQ
首頁 > 常見問答FAQ > 印鑑

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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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第一次辦理印鑑證明可以委託他人代辦嗎?
Ans:

辦理印鑑登記須由本人親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但若已登記印鑑在案,即可出具委任書委託他人代辦印鑑證明。故若您為第1次辦理印鑑證明,須您本人親自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登記後,再核發印鑑證明。

 

Q2:我未辦過印鑑登記,但我長期居住國外戶籍已被代辦遷出,現在我需要印鑑證明,該怎麼辦?
Ans:

您可於國外填具授權書,授權書上註明辦理印鑑登記、印鑑證明份數及得申請於印鑑證明上載明申請目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委任他人辦理。受委任人攜帶身分證、國外授權書及您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印鑑章。

 

Q3:未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人可以申請印鑑證明嗎?
Ans:

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Q4:我在台北已辦過印鑑證明了,現在我的戶籍遷到貴轄,還需要重辦嗎?
Ans:

您只要戶籍遷離原轄區戶政所,印鑑證明即失效,應重新至您的現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重新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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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中華民國112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