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常見問答
問:請問臺南市生育獎勵金何時發放?
答:已於100年4月11日開始發放,並回溯100年1月1日生效。
問:請問發放資格條件?
答:(一)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需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設籍期間
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問:請問領取期限?
答:新生兒之父或母應於新生兒出生後一百八十日內,符合發放條件者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新生兒設籍所
在地之戶政所領取。
問:請問辦理出生登記時,即可領取嗎?
答:100年4月11日以後出生且符合發放條件者,於辦理出生登記時一併發給。
問:請問生育獎勵金金額?
答:112年1月1日以後產婦生產之
第一「名」、第二「名」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20000元;
第三「名」、第四「名」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30000元,
第五「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50000元。
問:請問非婚生子女之母親,也可申請嗎?
答:為落實保障弱勢婦女,非婚生子女之母親可請領生育獎金。
問:請問新生兒父母雙亡,仍可申請嗎?
答: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不
受「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限制。
問:請問獎勵金可委託他人代領嗎?
答:可以,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