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堂兒孫,一生幸福
為奬勵本市市民生育,慰勞新生兒母親懷胎生育之辛勞,臺南市政府於民國100年4月11日開始發放生育獎勵金,並回溯自99年12月25日以後出生者。
民國112年1月19日臺南市政府以府民戶字第1120058686A號令修正發布「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自112年1月1日施行。本市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並符合規定者新修訂第一名及第二名之新生兒,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又民國112年8月21日臺南市政府以府民戶字第1121096506A號令修正發布「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自112年1月1日生效。本市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並符合規定者新修訂應於新生兒出生後一百八十日內向申辦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所提出生育獎勵金之申請。
為鼓勵產婦生育,生產之第一「名」、第二「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20000元;第三「名」、第四「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30000元;第五「名」以後之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50000元。本市生育獎勵金之發放係以「名」數發放,非以「胎」數發放,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按同胎新生兒個數累計核發,例如:第一胎為三胞胎,實際領取則為20000元加20000元加30000元,共計領取70,000元。期待市民多多生育,「滿堂兒孫,一生幸福」。
為發放生育獎勵金,臺南市政府民政局特別設計「禮金袋」,大紅色的摺頁式卡片,相當喜氣,可記載新生兒之基本資料,黏貼出生時之相片,特別的是還可以蓋印新生兒手印、腳印,讓市民感受對產婦及新生兒的關懷與祝福。
本市新生兒於民國99年12月25日以後出生,其父或母得申請生育獎勵金,惟需符合下列要件: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父或母需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新生兒之父或母應於新生兒出生後一百八十日內(112年 8月21日府民戶字第1121096506A號令修正發布自112年1月1日生效),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戶政所辦理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時,審查有符合申請資格者,會主動告知發放,並協助其辦理申領。
為因應社會、家庭多元化,非婚生子女之母親亦可請領生育奬金,落實保障弱勢婦女。另因以父或母一方申請生育獎勵金,外國籍配偶所生子女亦可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