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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申辦須知


       門牌編釘
申請人:

一、房屋所有權人。
二、管理人。
三、起造人。
四、現住人。
附繳書件:
一、門牌初編 :
(一)新起造物:起造人身分證、印章(如為公司、法人或機關請攜帶公司章、負責人印章、建築執照正本及房屋位置圖及配置圖(公寓大樓需附各樓層平面圖)
(二)違建房屋(適用無建造或未經建管單位核准建造有人居住之房屋):土地權狀正本、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印章;期限內租賃契約書正本(國有土地、台糖公司土地),需另附上述機關(國有財產署、台糖公司等)同意編釘之同意書及承租人身分證、印章。
二、門牌改編:
如門牌號碼尾數為4或大門轉向,除應攜帶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證、印章外,如為公司、法人或機關請攜帶公司章、負責人印章,並應
備齊下列文件:
(一)房屋所有權人:建物權狀正本、使用執照或建照執照正本,違建個案審認。
(二)房屋管理人:繳驗具房屋管理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寺廟管理委員會任命管理人之文件書函)。
三、門牌增編:
需先向臺南市政府建管單位申請,俟其核准後再備齊以下文件辦理
(一)臺南市政府建管單位核准公文及蓋有核准章戳之建築平面圖
(二)建物所有權狀正本或使用執照正本。
(三)所有權人身分證、印章。
委託申請者,另附委託書(委託人若係公司、機關或法人,需備有負責人印章、身分證號碼、公司地址及公司章)。
注意事項:
(一)申請門牌初編,需俟房屋主體結構完成始可申請。
(二)違章建築房屋以確有人居住為認定標準,本所於現場查勘並拍照存證。
辦理期限:隨到隨辦,申請後三個工作天內完成編釘。
法令依據:臺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門牌證明
申請人:
一、房屋所有權人
二、管理人
三、現住人
四、受委託人
五、利害關係人
附繳書件:
申請人除需攜帶身分證、印章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之一:
一、以房屋所有權人名義申請者:
(一)房屋所有權狀正本(驗畢歸還)。
(二)該年度房屋稅單收據正本 (驗畢歸還) 。
(三)使用執照正本 (驗畢歸還)。
二、以管理人身分申請者,需繳附房屋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如寺廟管理委員會任命管理人之文件書函)。
三、以現住人身份申請者,檢驗設籍資料。
四、以利害關係人身份申請者,應另附利害關係文件正本(驗畢歸還)。
五、委託申請者,另附委託書。 (委託人若係公司、機關則須有負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戶籍地址)。
六、門牌證明工本費20元,門牌整編證明書免收規費,鋁製門牌每面50元。 

注意事項:
一、原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損毀不堪使用者,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二、申請門牌整編證明,不限前項申請人,於攜帶身分證、印章即可申請,毋需繳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辦理期限:隨到隨辦
法令依據:臺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臺南市印鑑及門牌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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