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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專區

門牌法令

臺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道路命名及門牌整編作業要點
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府民戶字第1010073336號函頒布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臺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辦理轄內道路命名及門牌整編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未跨區道路命名由道路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主辦機關。    
跨區道路命名由各區戶政事務所依序以下列原則互相協調確定主辦機關:
(一)跨區道路之戶政事務所另有其他道路需命名者,由該戶政事務所為主辦機關一併辦理。
(二)跨區道路所跨區域路徑最長者,由該區戶政事務所為主辦機關。
(三)跨區道路為輻射路徑,由位處道路輻射中心點之戶政事務所為主辦機關。
(四)跨區道路為東西走向,由位處道路東邊之戶政事務所為主辦機關。
(五)跨區道路為南北走向,由位處道路南邊之戶政事務所為主辦機關。
(六)跨區道路為東南西北走向,由位處道路東南邊之戶政事務所為主辦機關。
(七)跨區道路為西南東北走向,由位處道路西南邊之戶政事務所為主辦機關。
三、道路命名之作業流程如下:
(一)戶政事務所派員實地勘查後製作擬命名道路一覽表與位置圖,區公所及本府工務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道路相關資訊協助辦理。
(二)應公告擬命名道路一覽表及位置圖一週再擇期召開協調會,邀請相關戶政事務所、區公所及里長、民意代表或地方賢達人士充分討論,以確定道路名稱。但大道、路、街之初次命名不能協議取得共識者,得進行民意調查取得道路兩旁設籍戶數多數戶長書面同意後辦理之。
(三)大道、路、街更名之提案,應先取得道路兩旁設籍住戶戶長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向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書面申請。戶政事務所經取得道路兩旁設籍住戶三分之二以上之戶長書面同意後辦理更名;未達三分之二以上規定數額者,一年內不再重複民意調查,同一申請案件之提出,應取得道路兩旁設籍住戶戶長五分之二以上連署向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因區域整併致道路名稱重覆者,其更名不在此限。
(四)主辦之戶政事務所應將擬命名道路一覽表、道路命名地區簡圖、協調會議紀錄或民意調查結果各一份,陳報本府核定,並副知各相關戶政事務所。
(五)道路命名或更名經本府核定後,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應刊登本府公報,並公開於本府及民政局網站;相關戶政事務所應於區里辦公處所張貼公告,並於戶政事務所網站公開週知。
四、道路命名應注意及限制事項如下:
(一)原巷、弄,因道路寬度改變應以街以上命名者,視為道路初次命名;原街、路、大道,因道路寬度改變而變更道路分類原則者,視為既有道路名稱更名。
(二)分段道路不得僅以中段部分為更名,中斷既有道路名稱之連續。
五、門牌整編作業流程如下:
(一)戶政事務所應於道路初次命名或既有道路名稱更名後辦理門牌整編作業;其因原編釘門牌重複、順序混亂或取得當地設籍住戶三分之二以上戶長書面同意之民意反應者,亦同。
(二)戶政事務所於門牌整編作業實施前,應擬定門牌整編實施計畫陳報本府核定;民意調查未達三分之二以上規定數額者,一年內不列入門牌整編實施計畫。門牌整編實施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1.主要法令依據。
2.門牌整編之地區及理由。
3.整編實施期程及生效日期。
4.工作量。
5.相關預算經費。
6.必要之圖表。
7.其他確需上級核定之事項。
(三)門牌整編作業前應為任務編組及訓練,並分別指定有經驗及責任心之幹部或承辦人負責各組工作;整編業務主辦人並應負責全程進度管控與人員協調及整合;主任、秘書及課長負責全程督導。
(四)戶政事務所應印製里鄰門牌資料表,派員實地勘查核對建築物門牌號碼、建築物間距及座落方向,並繪製新舊號碼對照地圖;製圖時應注意舊門牌號碼之順序,避免顛倒或錯漏。
(五)勘查資料應登錄戶役政資訊系統,並列印新舊門牌對照表與繪製地圖勾稽核對修改。圖表不一致時,應再實地複查更正、註明。
(六)門牌整編生效日前,應製作及張貼粉紅色紙質臨時門牌,標明新舊門牌號碼。
(七)門牌整編生效後應列印新舊門牌對照表,陳報本府備查並將新門牌號碼按順序列印清冊,送承製廠商製作門牌後辦理釘掛作業。另應通報本府經發、工務、交通、地政、衛生、稅務以及監理、郵政、電力、自來水、國稅、勞保、健保、電信、警政、消防等機關,辦理相關資料改註事宜,及將門牌整編位置略圖及對照表函送本府交通局或轄區區公所,製作豎立道路巷弄指示牌。
(八)門牌整編生效日起國民身分證換發及戶口名簿之註記,除利用受理申請案件機會當場辦理外,應排定日程並發送通知單,派員分赴各鄰或適當處所受理、改註及發證;其通知日期不得少於五日。
六、門牌整編應注意及限制事項如下:
(一)辦理門牌整編之提案,應先取得門牌整編區域設籍住戶戶長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向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書面申請。戶政事務所經取得門牌整編區域設籍住戶三分之二以上之戶長書面同意後辦理門牌整編;未達三分之二以上規定數額者,一年內不再重複辦理民意調查,同一申請案件之提出,應取得門牌整編區域設籍住戶戶長五分之二以上連署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二)繪製新舊門牌號碼對照地圖應依序以實心圓點標明註記房屋座落方向,再標註新門牌號碼,最後標註舊門牌號碼,且一舊門牌號碼對應一新門牌號碼。建築物自行分隔、合併使用者,在未向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變更使用前,仍以一舊號對應一新號,不另外增列或縮減新號。
(三)舊有門牌號碼之房屋滅失,不列入地圖繪製與門牌整編,並自戶役政資訊系統註銷;其設有戶籍無法註銷者,應於門牌資料後加註「房屋不存在」。建築物未編釘門牌號碼者列入地圖繪製,但不列入門牌整編。
(四)門牌整編生效日前,應將生效日及門牌整編戶數知會執行電腦主機點之戶政事務所,以利其評估主機磁碟空間運作,並注意避免戶役政資訊系統提早執行生效作業或誤為清檔。
(五)門牌整編與行政區域調整生效日為同一日者,戶役政資訊作業應先執行門牌整編生效,再執行行政區域調整生效。
(六)執行門牌整編生效,應於生效日前一日,確認各戶政事務所均未再辦理該區域戶籍登記或核發各種戶籍資料者,始得進行門牌整編生效作業。
(七)戶口名簿之改註應以「○年○月○日整編為○○○路街○巷○弄○之○號」方式記載。
(八)戶政事務所接獲承製廠商交付之門牌,應於三個月內派員或委由承製廠商釘掛。委由承製廠商釘掛者,承製廠商於期限完成門牌釘掛後,戶政事務所應派員檢視轄內門牌釘掛情形。
七、戶政事務所於門牌整編工作完成後,得依下列標準辦理獎勵或懲處:
(一)獎勵標準:
1.達一千戶以上者,督導人員記嘉獎兩次,主辦人員記功一次,協辦人員記嘉獎一次。
2.五百戶以上未滿一千戶者,督導人員記嘉獎一次,主辦人員記嘉獎二次,協辦人員記嘉獎一次。
3.未滿五百戶者,督導人員記嘉獎一次,主辦人員記嘉獎一次,協辦人員記嘉獎一次。
(二)懲處標準:
1.辦理門牌整編工作,策劃不週,執行不力,未依限完成而無正當理由者,記申誡一次。
2.協辦人員,未能積極配合致生錯漏,記申誡一次。
3.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未依限完成整編或生錯漏者,記申誡一次。

4.辦理整編工作故意不執行,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或導致本府威信受損者,記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