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原住民身分法110年1月27日修正前之原住 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可在姓名沒有符合 「從原住民身分父母姓」或「取用傳統名字」之情形 下,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是,原住民身分法已在113 年修正公布,增訂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此依據 上述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只要其姓名 仍是「沒有跟著原住民父母姓」或是「沒有恢復原住 民族傳統名字」的人,都要喪失原住民身分。所以, 地方戶政機關為維護當事人之原住民身分權益而辦理 清查,並將信件寄至當事人之戶籍地。如果您是上述 規定之當事人,請您仔細閱讀本宣導資料
,以保有您的原住民身分及相關 權益